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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四)

发布时间:  2012/5/15 15:54:37
第四章 域名注册争议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注册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注册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注册向域名注册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注册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注册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注册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注册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注册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注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注册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注册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注册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注册,但域名注册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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