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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5/15 17:22:1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33 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 2005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 OO 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 进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 “ 信息产业部 ” )
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 自
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 省通信管理局 ” )具体实施 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2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 信
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
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 息
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注册 访
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 上
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 业
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以
下简称 “ 《备案登记表》 ” ,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 务3
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
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
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 从
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 务
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 营
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
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 )不得在已知 或
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
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 器
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 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 续
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的
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 所
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 料
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 识
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 信4
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 明
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
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 求
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 息
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 指
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
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 息
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
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 向
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
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 是
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注册或 IP 地址下所包括的
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 调
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5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
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 互
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
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信
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 行
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
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 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 限6
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并
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 信
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的 ,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 方
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 置
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 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 定
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 在
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 权
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 案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 备
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 备
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7
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
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8
附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
━━━━━━┓
┃ 主办单位名称 │

┠────────────┼───────────────
──────┨
┃ 主办单位性质 │

┠────────────┼───────────────
──────┨
┃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
──────┨9
┃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

┠────────────┼───────────────
──────┨
┃ 网站名称 │

┠──────┬─────┼──────┬────┬───
─┬────┨
┃ 网站负责人 │ 姓 名 │ 有效证件号码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
码 │ 电子邮箱 ┃
┃ 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

┠────────────┼───────────────
──────┨10
┃ 网站接入方式 │

┠────────────┼───────────────
──────┨
┃ 服务器放置地 │

┠────────────┼───────────────
──────┨
┃ 网站首页网址 │

┠────────────┼───────────────
──────┨
┃ 网站域名注册列表 │

┠────────────┼───────────────
──────┨
┃ IP 地址列表 │

┠────────────┼───────────────
──────┨
┃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
┃11
┠────────────┼───────────────
──────┨
┃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 │

┃ 的内容 │

┗━━━━━━━━━━━━┷━━━━━━━━━━━━━━━
━━━━━━┛
注:
1 . “ 主办单位名称 ” 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
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 . “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
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 工
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 册12
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 个
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 注
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 . “ 网站接入方式 ” 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亿恩科技主机托管和虚拟主
机等接入方式。
4 . “ 网站名称 ” 、 “ 网站首页网址 ” 、 “ 网站域名注册列表 ” 、 “ IP
地址列表 ” 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 “ 网站首页网址 ”
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注册或 IP 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 IP 地址访问 的
网站, “ 网站域名注册列表 ” 栏可不填报。
5 . “ 服务器放置地 ” 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
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 . “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 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
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 . “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 栏:若网站涉及新闻 、
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 目
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
应在本栏注明。
本文出自:亿恩科技【www.enk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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