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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  2009/10/16 9:02:57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网络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如网站的信息内容中含有上述前置审批内容的单位,在网上报备时,必须向其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前置审核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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