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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被判赔1200万 使用他人“米家”标识构成侵权

小米被判赔1200万,小米使用他人“米家”标识构成侵权,向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200万,小米不服。

小米被判赔1200万 使用他人“米家”标识构成侵权

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使用“米家”商标,构成侵权。

2012年,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注册了“MIKA米家”商标,运用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后联安公司发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了“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京东电子商务等电子销售平台以及销售方。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在精准计算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后,杭州中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销量占总销量的比例,承担相应部分的连带责任,即对其中68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小米通讯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还需要对联安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商品销售方,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因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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